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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承绪诉被告长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绪,长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81行初22号原告:刘承绪,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庆丰村庆新巷**号,身份证号:1404281988********。委托代理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地址:长子县东大街347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琪,长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秦燕青,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承绪诉被告长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刘承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承绪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承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绪负担。审 判 长  曹建斌人民陪审员  王三刚人民陪审员  赵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