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邓志贵、罗兴叔、邓辉、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邓志贵,罗兴叔,邓辉,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被执行人:邓志贵被执行人:罗兴叔被执行人:邓辉被执行人:张丽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邓志贵、罗兴叔、邓辉、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邓志贵、罗兴叔、邓辉、张丽的银行存款16000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