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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阙建湖与张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建湖,张冬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650号原告阙建湖,男,汉族,,家住吉安县。被告张冬云,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阙建湖诉被告张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阙建湖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阙建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阙建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阙建湖负担。审判员  康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