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2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某、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孙某,浙江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某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某、孙某与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需要划扣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