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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昆明市金马石棉瓦制造有限公司诉刘安正、余粉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金马石棉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362号起诉人昆明市金马石棉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小石坝)民办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张明,系公司总经理起诉人昆明市金马石棉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刘安正、余粉娣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腾空其非法占用的位于昆明市民办科技园内的原告租用的右-3号职工宿舍;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21600元,并支付占用期间消费的水费1094元、电费2457元,卫生费810元,以上合计2596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以不当得利之诉,起诉被起诉人刘安正、余粉娣返还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不属于合同、侵权纠纷,不适用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只能按被起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实,二被告的户籍地均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经常居住地位于昆明市民办科技园,均不在我院辖区,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如按物权保护纠纷或租赁合同确定管辖,因不动产或租赁房屋位于昆明市民办科技园不在我院辖区,我院无管��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明市金马石棉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