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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建明与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明,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

案由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00号原告:彭建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远涛,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住所地:袁州区平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康敏,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尹,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明与被告宜春工程机械油箱厂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建明负担。审 判 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