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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催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催43号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天保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升,总经理。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XXXX1357,票面金额574560.00元,出票人为重庆医药和平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收款人为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50元,共计850元,由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 江审 判 员  尤至皋代理审判员  李文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