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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线玉所与被执行人万小三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线玉所,万小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69号申请执行人:线玉所,女,傣族,1977年11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771105026X,云南省芒市人,文盲,务农,现住芒市遮放镇弄喜村民委员会户弄村民小组。被执行人:万小三,男,傣族,1982年4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8204130235,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芒市遮放镇户闷村民委员会贺猛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线玉所与被执行人万小三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丽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勒邦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