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线玉所与被执行人万小三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线玉所,万小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69号申请执行人:线玉所,女,傣族,1977年11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771105026X,云南省芒市人,文盲,务农,现住芒市遮放镇弄喜村民委员会户弄村民小组。被执行人:万小三,男,傣族,1982年4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8204130235,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芒市遮放镇户闷村民委员会贺猛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线玉所与被执行人万小三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丽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勒邦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