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4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陈林、黄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黄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4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黄海东,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陈林与黄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海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林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144.75元,并且已经该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且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司法查询,本案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该笔存款不足额。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其他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海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海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欧阳鹏善代理审判员 刘 中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