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素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素菊,翟延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03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桥西计生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1001号,组织机构代码:35904635-5。法定代表人范会平,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东杰,女,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素菊,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翟延岭,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桥西计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赵素菊、翟延岭作出的邢西计征决字[2016]040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立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桥西计生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