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5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崔礼东与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礼东,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593-4号申请执行人崔礼东,男,汉族,1961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路219号万象美域2栋1425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星,董事长。关于崔礼东申请执行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做出的(2016)皖0111执259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红星支行存款669330元(账号:80×××12)。该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红星支行存款669330元(账号:80×××1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