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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石市黄石港鸿汇铸造加工厂、黄鸿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鸿汇铸造加工厂,黄鸿冰,王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454号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鸿汇铸造加工厂,住所地:锁前路3-17号。投资人:黄鸿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黄鸿冰,黄石市黄石港鸿汇铸造加工厂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毅,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鸿汇铸造加工厂、黄鸿冰、王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团城山开发区杭州东路146号房屋。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鸿汇铸造加工厂、黄鸿冰、王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