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邹蔚、刘物凡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蔚,刘物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邹蔚,女。被执行人:刘物凡,男。被执行人: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蔚与被执行人刘物凡、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物凡、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6)赣0829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申请人邹蔚享有江西省金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江西省金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