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东锋与常迎春、陈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锋,常迎春,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563号原告:张东锋,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2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常迎春,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26日,住河南省禹州市,现住禹州市。被告:陈伟,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4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锋诉被告常迎春、陈伟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锋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