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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宇芳与邱晖、刘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芳,邱晖,刘姬,谭显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350号申请执行人周宇芳,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被执行人邱晖,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蓝郊居委会市。被执行人刘姬(邱晖之妻),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谭显鹏,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周宇芳与被执行人邱晖、刘姬、谭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邱晖、刘姬、谭显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晖、刘姬、谭显鹏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邱晖、刘姬偿还周宇芳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6.3万元,支付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谭显鹏对前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受理费4495元,由邱晖、刘姬共同负担,由谭显鹏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邱晖、刘姬、谭显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周宇芳与被执行人邱晖、刘姬、谭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