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田景康、刘泽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景康,刘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185号申请人田景康。被执行人刘泽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田景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泽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泽东应当偿还申请人田景康人民币93000元并负担受理费2120元、申请费129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田景康与被执行人刘泽东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实际履行,申请人田景康确认履行完毕并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8执1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毅审判员 薛怀志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成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