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梁国忠与常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忠,常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忠,男,住舒兰市。被执行人:常丽杰,女,工作单位舒兰市。申请执行人梁国忠与被执行人常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