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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光户与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户,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人民政府,贵州省平坝县乐平冶炼厂,杨光户,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人民政府,贵州省平坝县乐平冶炼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280号原告:杨光户,男,1951年6月24日生,仡佬族,农民,住平坝区。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定国,平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法定代表人:陈泽刚;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梅培海,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党委政法委书记兼武装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贵州省平坝县乐平冶炼厂。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王寨村。法定代表人:严琼芬,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鲍中义,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平坝区。系严琼芬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鲍中仁,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系严琼芬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光户诉被告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贵州省平坝县乐平冶炼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光户以“其诉求得到了平坝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经平坝区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有待进一步解决申请人的诉求”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明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