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云惠与张来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惠,张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290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惠,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张来虎,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王云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来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民终8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民终83号民事判决书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