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玺汇寄卖商行与被告白东花、王胜利、王丽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玺汇寄卖商行,白东花,王胜利,王丽娜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633号原告:太原市玺汇寄卖商行。负责人:赵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彦峰。。被告:白东花。被告:王胜利。被告:王丽娜。原告太原市玺汇寄卖商行与被告白东花、王胜利、王丽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太原市玺汇寄卖商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玺汇寄卖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原市玺汇寄卖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太原市玺汇寄卖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温彦军人民陪审员 王利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