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4刑初14号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宁波市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自己与山阳县人民政府签订的《休闲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合同》已失效的情况下,又与陕西省恒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学让签订了“休闲食品产业园”土方回填压实合同,收取陈学让保证金50万元,挪作他用,拒不退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笔录,陈学让陈述,郑范永、陈明月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被告人陈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有供认。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承认指控,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湖北丹江口丰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名义与山阳县政府签订了“休闲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合同书,约定一期建设供地100亩,供地方式为挂牌出让,期限为一年,逾期县政府将强制收回土地。2013年7月28日,陈某某以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指示其法人代表郑范永与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程宝智签订了“施工围墙及现场所有土方回填压实”合同,至2014年8月底程宝智已将100亩工程辗压完毕。在付款问题上程宝智与陈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未挂牌,明知与山阳县政府所签合同失效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24日又与陕西恒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学让签订了休闲食品产业园土方工程。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收取陈学让保证金50万元,拒不退还。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5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被害人陈学让。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郑范永、注册资本及其经营范围。3、身份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身份情况。4、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16日,山阳县公安局抓获陈某某的经过。5、2015年9月11日山阳县招商服务局出具证明证实,山阳县招商服务局工作人员已于2014年8月初当面告知乙方法人郑范永,并电话告知陈某某:县政府对有机食品产业项目用地将重新招商。6、会议纪要证实,山阳县人民政府2015年3月10日文件,关于中德产业园汽车液压缸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安排部署。7、中德建设协议证实,山阳县人民政府与德国陕西商会签订关于中德工业园建设相关协议内容。8、启动项目建设的报告证实,陕西润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县政府报告,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请求进驻县域工业集中区启动项目建设的报告,内有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进驻该项目建设工地之日起1个月内交纳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剩余土地出让金在7月底前交纳。若违约未能按期交纳土地出让金,该公司自愿退出该项目,交回项目所占土地,并将所建工程无偿交给政府,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该公司承担。9、山阳县发改局关于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备案的通知证实,山阳县发展改革局2013年10月11日文件,内有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备案情况。10、休闲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补充合同书证实,山阳县人民政府与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8日签订的休闲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补充合同书,内有“乙方要在2014年元月15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交纳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2014年2月15日再交纳土地出让金2500万元。2014年5月底前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11、休闲食品项目建设合同书证实,山阳县人民政府与湖北丹江口丰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休闲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合同书。12、接收证据清单证实,2015年4月14日,山阳县公安局接收证据施工协议一份,提交人程宝智。施工协议内有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中据合同内容在合同签订之日后13日内收取程宝智50万元合同履行金。13、施工协议证实,2014年9月24日,陕西润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恒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200亩用地土方回填压实承包及其相关内容,合同签订之日后3日内收取乙方50万元合同保证金。14、居间协议证实,陈学让与涂书强签订的陕西润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0亩地土石回填压实工程承包事宜协商情况。15、借条证实,2014年9月29日,借款人涂书强给陈学让写欠条一张,内容:“今借到陈学让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2014年11月15日前归还。”16、承诺书证实,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写承诺书一份,内容为“陈某某承诺于2014年12月17日退还陕西恒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方回填保证金五十万元整。”17、进场通知书证实,陈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2014年11月3日向陕西恒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进场通知书,要求陕西恒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好进场施工的准备。18、承诺书证实,2014年11月13日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陕西恒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出承诺,对于陕西恒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进场施工的问题,承诺:“如2014年11月30日因我方原因不能让你方按时进场施工,我方按原合同约定退还5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前两次不能进场施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相关损失。”19、承诺证实,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承诺内容:“本人承诺到2014年12月5日退回陕西恒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填土方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0、收款收据证实,2014年9月29日,陈某某收到陕西恒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回填工程保证金50万元。21、委托书证实,2014年9月27日,法人代表郑范永委托陈某某全权负责山阳县工业园区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工程的相关事宜。22、授权委托书证实,2015年5月4日,委托人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招商局将2014年5月收取委托人的300万保证金退还给樊定朝200万元、寇晓伟100万元。23、借条及电汇凭证证实,2014年5月26日,陈某某借寇晓伟300万元人民币及其相关借款电汇凭证。24、委托书证实,2014年5月29日,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樊定朝、寇晓伟向山阳县招商局诚信账户转入200万、100万保证金的事实。25、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2015年5月5日,山阳县招商局向寇晓伟、樊定朝退还保证金100万元、200万元相关银行业务凭证。26、承诺书证实,2015年5月4日,承诺人寇晓伟、樊定朝向山阳县招商局承诺收到退还的100万元、200万元保证金后,再与招商局无任何关系。27、领条证实,寇晓伟、樊定朝在2015年5月4日收到山阳县招商局退还的100万元、200万元保证金。28、山阳县招商服务局证明证实,2014年6月15日,山阳县招商服务局文件,证明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润香有机食品产业园项目已在县发改局备案,并于2014年6月6日开工建设。29、证人郑范永证言证实,2013年7月初,他和陈某某一起到山阳,陈某某给他说通过山阳县招商局来山阳做这个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做好,这次专门就是办营业执照的。结果没有办成,他就回家了,十几天后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公司手续办好了,让他到山阳,到山阳以后,陈某某让他看了执照等证件,当时是以他的名义注册的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他,注册资本壹仟万,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这个公司是陈某某夫妻的,公司只是挂他的名字。他主要负责公司基建这一块。2013年7月的时候,陈某某和程宝智签订了一份土地碾压的施工合同,之后陈某某继续引资。他见开不了工,就回家了。大约过了2个月再到山阳时发现工地已经碾压了100亩的场地,后来他听寇晓伟说这100亩的土地是陈某某向其借了300万,交到政府做为诚信保证金,政府才同意先期开工的。2014年9月底的时候,有一天工地来了一个姓朱的男子说和陈某某签了施工合同,第二天要进场施工。当时他告诉这个姓朱的男子,他没有接到陈某某的通知,不知道有工队要进场施工。那男子就走了。他后来问陈某某,陈某某说把这个工程承包给陈学让了,那个姓朱的男子是和陈学让一起的,让他不要管这个事。同时证实,陈某某本人能够支配的资金大约就是两三百万,他的资金一直不得到位。在2014年8月份,招商局局长陈明月打电话将他和陈某某妻子朱全英两人叫到陈明月办公室,明确告知他们,政府原先与陕西润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无效,县上将重新招商,随后如果能办齐手续政府重新给规划一块地。回到公司后,他打电话将情况给陈某某做了说明,陈某某电话里告诉他不要管此事。30、证人程宝智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他在西洽会上认识了陈某某,陈某某当时已经和山阳县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没过多久,陈某某就来到山阳,他们就联系上了。陈某某向他提出自己在工业园区有300亩上的土方回填碾压工程,如果他有意向先交50万元工程保证金,他就同意了。2013年7月28日,他代表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郑范永签订了回填碾压工程合同,郑范永和陈某某是老表关系,润香公司是郑范永身份注册登记的,实际操作管事的是陈某某,整个合同协商都是他和该陈商量定下来的。合同签订工程名称为“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围墙施工现场所有土方回填”,工程地点是陕西省山阳县工业开发区,按照合同要求,他向润香公司账上打入40万元工程保证金。到了2014年6月,他开始施工,8月份就将政府划拨的100亩地,全部碾压完毕。按照合同约定,陈某某应在工程完毕验收付款,该陈既没有验收,也没有付一分钱。由于垫资量大,他每次催要,该陈都不付款。2014年11月28日,他强行把陈某某带回山阳交给公安机关。就在他和陈某某签订合同后,陈某某于2013年8月份和四川省的赵学富又同样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收取了赵学富50万元保证金,赵学富知道该陈和他签订了合同的事情后,找陈某某退还保证金,但该陈还是没有退还。后来该陈又与山阳县色河的陈学让又签订了一份回填碾压合同,收取了50万元保证金,据他听说这50万元也没有退还,陈某某的行为就是诈骗。陈某某和赵学富的工程承包合同除了文字上有变动以外,其他内容都和他们签订的合同是一样。31、证人寇晓伟证言证实,程宝智向他借了208万元钱,投到了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在钱要不回来。第一次借钱之后没过几天,程宝智又从他这里借了100万元,当时说是需要300万元给山阳县招商局交动工前的押金,他只借给了100万元,这100万元程宝智已归还。同时还证实,他当时是直接把100万元打到了县政府建的诚信账户上后工地就开工了。32、证人陈明月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到山阳成立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休闲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的相关情况。33、证人涂书强证言证实,他介绍陈学让和陈某某认识的事实经过。34、证人杨守华证言证实,陈某某在与政府签订了合同书后,不能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而且还要动工,在多次寻找政府后,在政府有关领导同意之后,招商局让陈某某代表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先缴纳300万元诚信保证金。2014年陈某某委托樊定朝和寇晓伟分别向“山阳县招商服务局引资诚信账户”汇款20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后2015年5月4日寇晓伟和陈某某一起到招商局要求退还此笔款,在其多次催促下,招商局同意将该笔款退还寇晓伟和樊定朝,二人还写了承诺书。由于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挂牌,合同就应终止。2014年5月29日,陈某某还以公司名义向县政府写了报告,报告里写了:“若违约未能按期交纳土地出让金,我公司自愿退出该项目,交回所占土地”。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底合同就自动终止了,2015年8月份与德国商会重新签订了用地合同。35、被害人陈学让陈述证实,2014年9月份,他的一个朋友左杰打电话说山阳有个工程,是回填碾压工程,并给他留了两个电话号码让他自己联系。他当时就把电话直接拨过去,对方是个姓金的人,他们在电话上聊了一会以后,就约定在西安南郊一个茶楼面谈。大约过了一、两个小时左右,他和朱合兴到西安南二环太白立交附近一个茶楼上与对方见面了。当时对方去了两个人,一个是电话里面那个姓金的,还有一个他不认识,后来才知道叫涂书强。到茶楼后,涂书强就给他介绍说山阳的确有个回填碾压的工程,是浙江宁波的老板在山阳县投资的,并告诉他该老板还在十堰办的有厂。是山阳招商把该老板招过来的,工程位于山阳县城三里店桃园子。如果他想干,该涂说保证能把工程给他介绍到手。他答应说如果能把工程拿到手,他给金、涂二人的钱一分都不会少。大约过了两天,该涂给他打电话说工程联系好了,价格是每立方37-38元之间,如果愿意干了就要签合同。他说要先去山阳看一下再签。第二天他与朱合兴开车将该涂、另一姓杨的人开车带到了山阳,一起去三里店工地看了一下,他当时看见的确有一大块地碾压了一部分。该陈告诉他的确有这回事,还有钱没有给政府交到位,然后他又去招商局问了陈明月局长,但其说该老板只交了300万元定金,还要给政府继续交钱。他觉得事情既然是真的,就可以干。2014年9月24日,他和涂书强、陈某某、朱合兴、他哥陈学平以及姓杨的一块在海鲜楼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甲方是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就是他的公司(陕西恒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与认定,2014年9月29日给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山阳信用联社的账户上打了50万元合同定金,同时按照合同约定,他于10月20日赴场地施工。他将合同签好后就回西安了,山阳这边的事他委托朱合兴负责。10月19日,他打电话让朱合兴问一下陈某某第二天进地施工有没有问题,陈某某说前边干活的工队事情还没有处理完,进不了工地,并把进地日期推迟至11月12日,结果到了11月12日,陈某某因相同的原因又把时间推迟到11月30日,并给他写了承诺书,承诺如果11月30日还不能进工地施工,该陈就退还保证金50万元。到了11月30日仍然进不了工地,之后他就一直向该陈追要钱款。后来他一打听才知道,该陈的公司是空壳公司,给政府交的300万元也是别人给交的钱,且该陈在和他签合同以前,还和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了一个施工合同,因工程干了一部分后由于远洋公司让陈某某付一部分工钱,陈某某不给,远洋公司就停工了。之后,陈某某才与他签订合同欺骗他,和他签订合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和榆林市远洋公司签订的合同还继续有效。他认为陈某某是欺骗他。他在和陈某某签订合同以后,涂书强还向他要了15万元的中介费,并打了一张借条。36、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口供均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骗取他人人民币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陕西润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为被告人陈某某控制和所有,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 东审 判 员 孟庆桂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依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