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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侯兆林与被告苑林学、周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兆林,苑林学,周青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06民初89号原告:侯兆林,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被告:苑林学,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青林,男。原告侯兆林与被告周青林、苑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兆林、被告苑林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青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兆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0元整,并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并出据了欠条,并答应给付利息,至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所以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和相应的利息。被告苑学林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利息要求过高。被告周青林未作答辩。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1月1日,被告周青林、苑学林夫妻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取人民币100,000.00元整,并约定月利息四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共计100,0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然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周青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青林、苑林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侯兆林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二、被告周青林、苑林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兆林借款利息,其中以人民币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年24%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原告侯兆林已预缴),由被告周青林、苑林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卜晓利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周广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世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