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张先通,武利青,库振方,濮阳市高新区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负责人:胡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斌,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琳,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负责人:龙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定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通,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重兴,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利青,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法定代理人:赵亚,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系武利青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信,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振方,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高新区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朱贵英,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利青、张先通、库振方、濮阳市高新区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42.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刘化忠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