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茹煜琦与被执行人茹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煜琦,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茹煜琦。被执行人茹涛。申请执行人茹煜琦与被执行人茹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茹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茹涛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茹涛在西安市雁塔区北沈家桥村委会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000元,现已将上述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恢38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