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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与朝阳区禹氏参茸土特产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朝阳区禹氏参茸土特产商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131号原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2382号。法定代表人:宋继林,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新,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区禹氏参茸土特产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甲20号。经营者:禹达,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诉被告朝阳区禹氏参茸土特产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27日,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55.00元,减半收取计3,177.50元,由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审 判 长 张 奇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