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刚与蒋向远、胡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刚,蒋向远,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财保42号申请人黄刚,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王祥平,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蒋向远,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胡云,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黄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蒋向远、胡云名下牌号为苏H×××××的车辆。申请人缴纳1.2万元的保证金,并提供自己牌号为苏H×××××马自达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向远、胡云名下牌号为苏H×××××的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长 梁春林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