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占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占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27号罪犯马占双(绰号二波),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5)泰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占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占双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占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已全部履行;该犯系二次犯罪。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占双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判决书、现金交款单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占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占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