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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4674褚夫光与刘汉金、周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夫光,刘汉金,周银,魏云川,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褚夫光,男,1955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汉金,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周银,女,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魏云川,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亚,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褚夫光与被告刘汉金、周银、魏云川、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2月2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汉金、周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褚夫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魏云川、张亚对被告刘汉金、周银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通过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刘汉金、周银、魏云川、张亚银行帐户有小额存款,已实施冻结;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刘汉金所有的位于邳州市名城国际花园二期室(商号)及室(商号)房产二处。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暂不处置被查封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