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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刘丙禹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刘丙禹,宋庆峰,刘景泉,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九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郑国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丙禹,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审被告:宋庆峰,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审被告:刘景泉,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审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新,董事长。上诉人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丙禹、原审被告宋庆峰、刘景泉、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被上诉人起诉状中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丙禹未提交书面答辩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丙禹行使的系追索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宋庆峰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桓台县,因此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宋庆峰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明文书 记 员 孙雅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