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安泓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安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884号原告: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街以北惠贤路以西B1区W-22(怡和第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9349554N。法定代表人:汪玉芳,总经理。被告: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方山路150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445215542。法定代表人:刘云生,总经理。被告:山东安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方山路150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944446927。法定代表人:张俊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921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9212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