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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利华、雷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段利华,雷太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623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利华,女,1966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雷太平,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段利华、雷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愿意与被告协商处理物业费事宜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译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