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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勇、葛秀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勇,葛秀燕,刘宝宁,姜丽,徐铁军,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8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支宝瑞,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徐勇,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葛秀燕,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宝宁,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姜丽,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铁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明,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勇、葛秀燕、刘宝宁、姜丽、徐铁军、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商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勇、葛秀燕、刘宝宁、姜丽、徐铁军、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约谈了双方当事人,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在全国执行查控网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3、到新沂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被执行人徐勇、葛秀燕、刘宝宁、徐铁军、李明名下无存款及车辆、房产登记信息。4、强制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19951.11元,本院已冻结。5、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果,据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的原登记住址已变动。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6、2016年8月3日,因被执行人徐勇、葛秀燕、刘宝宁、姜丽、徐铁军、李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到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笔录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款物交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执行标的为145774.4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45774.4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执行到位部分,余款尚未执行到位,本案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期限限制。审 判 长  孙先胜代理审判员  史玉玉代理审判员  赵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