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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潘海权、刘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权,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49-1号申请执行人:潘海权,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刘胜,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皖1523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胜在中国农业银行舒城县支行账号12×××53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褚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