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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庆发与被申请人桂林吉、孙晓慧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庆发,桂林吉,孙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财保6号申请人:孙庆发,男,1961年3月29日,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桂林吉,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孙晓慧,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申请人孙庆发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共有的位于宝清县白瓜子大市场两处库房予以轮侯查封,产权证号分别为:×××号(面积667平方米)、×××号(面积511.65平方米)。申请人孙庆发以担保人孙岩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2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庆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桂林吉与孙晓慧共有的位于宝清县白瓜子大市场两处库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号、×××号)予以轮侯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二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人孙庆发提供的担保人孙岩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20万元(帐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孙庆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鑫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