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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王永香与大丰市华颖工艺品厂、庄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香,大丰市华颖工艺品厂,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08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香,女,194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大丰市华颖工艺品厂,组织机构代码79740078-0,住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新团小小街。负责人:庄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庄华,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王永香与大丰市华颖工艺品厂、庄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烨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