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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巍与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巍,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初14号原告:武巍,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翟恩超,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亚辉,该局局长。原告武巍诉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请求撤销天津公(治)强戒决字[2016]1001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巍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武巍撤回起诉。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武巍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煜婕合议笔录案由:不服行政强制决定评议时间:2017年5月19日地点:洛龙区法院行政庭审判长:杨洪璞审判员:张宏人民陪审员:冯卫娜书记员:金煜婕杨洪璞:原告赵金涛诉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请求撤销天津公(治)强戒决字[2016]1001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我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张宏:原告自愿撤诉应当准许。冯卫娜:应当准许。合议庭最后决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