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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刘维洪、刘金荣与蔺晓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洪,刘金荣,蔺晓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572号原告:刘维洪。原告:刘金荣。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忠。被告:蔺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洪、刘金荣诉被告蔺晓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洪、刘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财产保全费187元,共计296元,由原告刘维洪、刘金荣负担。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