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刘维洪、刘金荣与蔺晓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洪,刘金荣,蔺晓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572号原告:刘维洪。原告:刘金荣。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忠。被告:蔺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洪、刘金荣诉被告蔺晓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洪、刘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财产保全费187元,共计296元,由原告刘维洪、刘金荣负担。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