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毛拴与赵全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毛拴,赵全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436号原告陈毛拴,男,汉族,农民,1956年5月1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赵全金,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陈毛拴诉赵全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毛拴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斯琴图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