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8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晓娟和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娟,张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055号原告张晓娟,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食堂沟巷**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林,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刚,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斌,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娟诉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张晓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张晓娟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强代理审判员 宋芳芳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花????????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