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曹洪波与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波,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洪波,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1号。法定代理人:刘明阳,任公司董事长职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洪波申请执行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19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