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晓玲与福建省闽江职业技术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玲,福建省闽江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495号原告:黄晓玲,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福建省闽江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鲍瑞煜。原告黄晓玲与被告福建省闽江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闽江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黄晓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闽江学校向黄晓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补偿金18400元、中秋节加班费920.04元、国庆节加班费153.34元、每周超时加班费9570元、8月份工资双倍补偿金460.02元。事实和理由:黄晓玲于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1月8日任职于闽江学校,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学校未缴社保费,严重违反了劳动法,故诉请闽江学校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闽江学校与福建第二技工学校系联合办学,闽江学校负责后勤工作,福州第二高级学校负责教学工作,故闽江学校所用的一切材料都是福建第二高级技工学校的东西。闽江学校的师资力量也是用福建第二高级技工学校的老师。闽江学校全体教职工人员隶属于福州明伦教育培训机构而不是闽江学校。闽江学校是私立学校且教职工全无教师证,属于无证上岗闽江学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闽江学校住所地为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园区,黄晓玲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仓山区。综上所述,被告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兴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