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沧滩社区新安江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宋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沧滩社区新安江大厦业主委员会,宋晓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994号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沧滩社区新安江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沧滩社区新安江大厦。主要负责人:于建鸿,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德,建德市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晓刚,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沧滩社区新安江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宋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沧滩社区新安江大厦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晓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沧滩社区新安江大厦业主委员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晓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沧滩社区新安江大厦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宋晓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晓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