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苏建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伟,邹佳妮,邓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苏建伟,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邹佳妮,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邓楠,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苏建伟与邹佳妮、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4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邓楠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偿还原告苏建伟借款七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二万九千四百元。二、若被告邓楠未按本协议第一项义务履行,则被告邓楠须另行向原告苏建伟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九万九千四百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计算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三、被告邹佳妮对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受理费一千二百元,由原告苏建伟负担六百元(已交纳),由被告邹佳妮负担六百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苏建伟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邓楠交纳的3600元案款发还给苏建伟。后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档信息,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建伟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英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