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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刘晓辉、李科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辉,李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辉,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李科全,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辉与被执行人李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晓辉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科全履行支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科全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李科全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查找不到其本人的下落。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为北流市民安镇中心学校老师的线索,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1月11日提出辞职并获北流市教育局批准通过,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振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