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秀生与王学斌、赵洪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生,王学斌,赵洪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277号原告:李秀生(曾用名李秀泉),男,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学斌,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赵洪福(曾用名赵洪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彬,男,1984年出生,汉族,钻井,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李秀生诉被告王学斌、赵洪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秀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出对王学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生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生撤回对王学斌的起诉。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