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灯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105号移送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灯林,男,1949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执行王灯林罚金罪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在移送执行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期限尚未届满。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方可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移送执行时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尚未届满,不符合移送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