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姚建军 容留卖淫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建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8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建军,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桃江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2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建军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湘092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姚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建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建军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建军撤回上诉。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毅东审 判 员 徐先波代理审判员 李倩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