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颜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颜某某,刘某2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5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徐某某,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辩护人黄建刚、黄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自报颜某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辩护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自报刘某2,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颜某某、刘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舸禛,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建刚、黄逸,被告人颜某某及其辩护人沈毅,被告人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颜某某、刘某2等人在本区西林南路XXX弄XXX号XXX楼“小小吃”饭店喝酒吃饭,遇到被害人代某等人也在该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因与被害人代某在敬酒时言语不合,遂持酒瓶殴打被害人代某,被告人颜某某、刘某2等人见状便持椅子等器械参与殴打被害人代某、余某、刘某1等人,致其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代某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余某、刘某1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嗣后,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徐某某、颜某某抓获。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刘某2因吸毒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颜某某、刘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代某、余某、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彭某1、彭某2、吴某某、赵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材料、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颜某某、刘某2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颜某某、刘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颜某某、刘某2当庭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颜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徐某某、颜某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某、颜某某、刘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二、被告人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三、被告人刘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