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豆宝明与许小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宝明,许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1号申请执行人豆宝明,男,汉族,住宁县早胜镇,农民。被执行人许小峰,男,汉族,住宁县农业银行住宅楼,宁县农业银行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同意用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项履行判决,直至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清为至,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晓岗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山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