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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宏伟与刘祖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宏伟,刘祖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642号原告:申宏伟,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林,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祖惠,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原告申宏伟与被告刘祖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申宏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宏伟以其自愿与刘祖惠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申宏伟负担。审判长  邓仕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树 来源: